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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敏案比特币权属定调,瑞士放行零售ETF,法国推进稳定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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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全球加密监管与司法实践出现多重关键节点,涉及英国高等法院对跨境资产追缴的法律适用认定、法国议会关于稳定币征税的立法进展、瑞士金融监管局(FINMA)对零售比特币ETF的首次放行,以及哈萨克斯坦与泰国针对特定辖区及洗钱案件的执法动作。这些事件共同指向一个核心趋势:各国正在从模糊的监管观望转向具体的法律界定与执行落地,尤其是针对比特币的权属认定、稳定币的交易属性以及ETF产品的合规路径。对于持有巨额资产的投资者、从事跨境业务的交易所以及发行稳定币或ETF的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合规成本与法律风险正在被重新定价。英国法院关于“依中国法判断权属”的裁定,打破了以往跨境加密资产追缴中单纯依赖程序法或所在地法的惯性思维,将实体权利的判断权交还给资产原始来源地的法律体系,这对涉及中国受害人的巨额比特币案件具有深远影响。与此同时,法国对稳定币兑换征税的法案推进,以及瑞士对比特币ETF风险分散规则的豁免,则分别代表了税收监管的收紧与产品创新的松绑,两者看似矛盾,实则反映了不同司法辖区对加密资产不同功能(支付媒介 vs 投资标的)的差异化定位。哈萨克斯坦对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内无牌服务的禁令,则体现了特定离岸金融中心在追求开放与维持监管主权之间的平衡。最后,泰国反洗钱办公室对网赌关联数字资产的冻结,再次警示了加密资产在非法资金流动中的角色,以及执法机构利用链上追踪技术进行资产处置的能力。
在事实层面,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于10月12日在“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Qian and others”案中作出判决,认定中国受害人能否对涉案6.1万多枚比特币主张权利,应依据中国法进行判断。该民事追缴程序由英国刑事检控署长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第五部分提起,截至今年5月22日,约1.6万名中国受害人已登记主张权利。主审法官Turner明确指出,判决仅解决法律适用这一先决问题,英国法仍支配追缴程序,而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与归属需依中国法论证。这一裁定并未直接确认受害人享有财产权,而是将实体权利的审查权指向中国法律体系。在法国,议员以仅一票的多数通过一项修正案,拟自2027年起对将加密资产兑换为欧元或美元稳定币的行为征收31.4%的资本利得税,按币种逐笔计算收益。该法案目前处于审议阶段,尚需参议院批准及预算协调。在瑞士,FINMA于10月20日首次批准一只面向零售投资者、直接投资比特币的本土ETF,并将其归类为具有特定风险的另类投资基金。FINMA基于比特币较长的交易历史和较高的交易量,豁免了部分风险分散规则,但要求机构采取措施降低运营及资产托管风险,并严格遵守《金融服务法》(FinSA)下的适当性评估。同日,贝莱德提交了交易代码为PBIT的缓冲型比特币ETF申请。此外,哈萨克斯坦法院禁止Coinbase等六家平台在AIFC范围内提供未获许可的加密服务,该禁令严格限于AIFC辖区。泰国反洗钱办公室则通报追加冻结涉及电子渠道赌博案的数字资产,价值约4400万泰铢,对象为数字资产交易账户内的资金及资产。
这些事实背后的含义在于,加密资产的“法域属性”正在取代“技术中性”成为监管的核心逻辑。英国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对于涉及跨境犯罪的比特币追缴,最终的权利归属可能不再由资产所在国(英国)的普通法追踪规则唯一决定,而是取决于资产来源国(中国)的民事法律对财产权益的界定。对于那1.6万名中国受害人而言,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机会在于可能获得比单纯退赔本金更高的权益主张空间,挑战在于必须在中国法框架下构建严密的权属证据链,而非依赖英国法的程序便利。若仅能证明资金流向而无法证明对特定比特币的排他性权利,结果可能仍限于本金及利息,难以分享比特币市场波动带来的增值。法国对稳定币兑换征税的立法动向,则标志着稳定币正从“灰色地带”走向“应税资产”。将兑换行为视为处置环节并征收31.4%的高税率,旨在堵塞通过稳定币规避资本利得税的漏洞,这将迫使频繁在法币、稳定币与加密资产间切换的用户重新评估交易成本,同时也对稳定币发行方在法国市场的合规架构提出更高要求。瑞士FINMA的批准则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首次为比特币ETF在监管框架内提供了“安全港”,通过豁免风险分散规则但强化托管与披露要求,平衡了创新与风控。这为其他基金提供商打开了审批通道,但也确立了严格的先例标准,即比特币ETF并非普通商品基金,而是需满足特定风控要求的另类投资工具。哈萨克斯坦和泰国的执法动作则提醒市场,即便在离岸中心或东南亚地区,监管与执法的触手依然精准,无牌经营和洗钱关联资产将面临直接的司法禁令和冻结。
投资者与从业者需密切关注后续的法律落地细节与执行范围。首先,英国钱志敏案的后续进展将取决于中国法下对比特币财产权的具体论证,建议相关主体立即聘请熟悉中英两国法律的团队,围绕中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等规则准备证据,避免仅依赖英国POCA程序的表面优势。其次,法国稳定币征税法案虽未生效,但其立法意图明确,相关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影响测算,特别是针对高频交易者和稳定币支付服务商,需评估在2027年生效前调整交易结构或用户协议的必要性。对于瑞士市场,FINMA的批准为比特币ETF的发行提供了模板,机构应重点研究其豁免条件与强制性风控要求,确保产品结构设计符合“特定风险”定位,同时关注贝莱德等巨头后续产品的审批结果,这可能进一步确立比特币ETF在瑞士市场的标准范式。在哈萨克斯坦,AIFC内的平台需立即审查其牌照状态与服务范围,确保不向AIFC用户提供无牌服务,而其他地区的业务虽不受直接禁令影响,但也需加强客户地理定位技术,防止跨境违规。泰国方面,服务商需建立更严格的反洗钱监控机制,特别是针对高频、大额且模式异常的账户,以应对执法机构日益精准的链上追踪与资产冻结能力。总体而言,全球监管正从“是否监管”转向“如何监管”的精细化阶段,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正在增加,而合规的复杂性也在同步上升,任何试图利用监管套利空间的行为都将面临更高的法律与财务风险。